一组取名为“郭晶晶偷食被偷拍”的照片突然在网上流传,并且被网络一族传看并纷纷议论。对于此组大胆照片,有跟帖网友均发出感叹,有肯定也有怀疑者。对于此组影响郭晶晶声誉的照片,记者昨日并未得到郭晶晶方面的正面答复。(见《华商报》12月16日)
近来,关于郭晶晶的新闻层出不穷,甚至可以说是绯闻不断,这则新闻更是加了一把火,引起了不少人的注意,成为了“公共兴趣”。媒体关注郭晶晶在于其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巨大的新闻价值,能够调动公众的注意力,对媒体来说,何乐而不为呢?
而公众人物是与新闻价值及公众利益相关的一个名词。基于公众兴趣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可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这一方面是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途径,另一方面也是公众的心理期许。
在一般情形下,公众关心的是周围人的隐私,正如鲁迅先生所说:至于新疆的某某和某某偷情,大家并不关心,要是邻居的谁和谁有了半点蛛丝马迹,他们都会将眼睛睁得大大的。但公众还关心公众人物的隐私。
从人性的视角出发,这是值得讨论的一个社会心理和文化心理现象。公众人物,如郭晶晶,其言行对社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远高于一般民众。因此社会要求这些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但要合法,而且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要成为道德的楷模和榜样。这是公众人物应该付出的代价。
现代法律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他们要作为社会精英和公众人物所应付出的代价。任何利益的获取都会有风险与交易成本,通往“公众人物”的利益大道也概莫能外。像郭晶晶通过吸引公众注意力而获取了巨大关注度的事实,决定了她付出的代价是公正的。
一直以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与公众的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的保障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如果公众人物一方面在享用公共资源的过程中毫不手软,时时感觉自己高于普通民众,另一方面却在感觉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触犯时毫不含糊,口口声声强调自己“也是人”,就违背了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文明要求。
公众人物而被曝光、被追逐、被采访本身就是常事,这个代价该付的还是要付。不然就没有再去请你做广告了。但是,笔者觉得,媒体在报道这类新闻时,不能陷入“集体偷窥”乃至“集体窥私”的地步。这就要求媒体要适当把握。媒体为满足公众社会知情权的要求,采访和报道公众感兴趣的公众人物和新闻事件时,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注意保护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最起码的立足点。
另外,要对公众的“公共兴趣”进行适当引导。媒体的报道是否具有新闻价值,是否属于公众的合理兴趣,是需要仔细考量的。应知的、合理的公众兴趣必须满足,那种为了追求刺激、惊艳的不健康兴趣就需要媒体适当引导。在对郭晶晶有关新闻的报道上丝毫也不能例外,否则容易陷入八卦新闻的怪圈,不能让报道沦为满足少数人的窥私欲和增加传媒利益的东西。
上世纪末,英国戴安娜王妃被狗仔队”追逐,出了车祸以致香销玉殒,世界为之震惊,以刺探、捕捉具有影响力的消息而昭著的狗仔队一夜之间为千夫所指。这是媒体的前车之鉴。
【来源:东方网;作者:朱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