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八二年,美国国会通过有史以来第一个明文排斥单一种族移民的歧视性条文“排华法案”,该条文禁止华工入境,拒绝外籍华人取得美国国籍。
排华法案的产生起源于白人种族主义的兴盛,华人是最早来到加州的亚洲民族,由于肤色,语言以及文化与白人差异,使华人很快成为白人种族主义的攻击对象。
加上一八七零年代,加州经济不景气促使排华情绪升温,白人工会领袖谴责华工使他们工资降低,减少工作机会。美国一些政客为了选票而顺应这股排华潮流,推动国会通过排华法案。
排华时期对华人不利的法案包括﹕.
一八七零年,旧金山参议会通过市政条例,禁止行人在人行道用扁担搬运货物(当时只有华人才有这种习惯)。
一八七三年,旧金山参议会通过条例,向不用马车搬运衣服的洗衣馆每季征收十五元(当时华人经营的洗衣馆一般都不用马车搬运衣服),却只向用马车搬运衣服的洗衣馆每年征收一元。
一八八二年,美国国会通过禁止华工入境十年的排华法案,只有外交人员,教师,学生,商人与游客五类才有资格进入美国。此法案同时规定不容许外籍华人取得美国国籍。
一八八八年,国会通过法令禁止华工重进美国,除非他们有家庭或具备价值一千元的财产。三个星期后,通过Scott Act,禁止暂时离境的华工重返美国,把两万名暂离美国回中国探亲的华人斥于美国门外。
一八九二年,Geary Act把排华法案延续十年,并规定美国的华工必须注册才能获得居留权。
一八九二年,国务院的“领事馆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美国有关入籍归化的法律,只允许白人,非洲土著,非洲人后裔,以及印第安保留地的民众加入美国国籍。华人,其它蒙古人,以及除了上述提到之外的人之入籍,都是没有被允许而且无效的,领事馆官员将不理睬这些人的入籍证明。
一九零二年,排华法案延长十年。一九零四年,继续延长排华法案效期。
一九二四年,国会通过法案禁止美国公民的外国出生之太太进入美国。一九三一年,国会对此法案作出修改,允许一九二四年以前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华人妇女进入美国。
一九四三年,美国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战,与中国成为盟军,因此废除排华法案,以改善中国人民对美国的印象,避免日本利用美国的排华法案进行煽动。
排华时期对华人的其它限制还包括﹕美国法律规定只有公民才能拥有房地产,华人没有资格成为公民,因而华人不能拥有房地产。此外,根据一八五五年的法律规定,只有那些本身能够归化的外国妇女在同美国公民皆婚后,才有资格归化。由于排华法案禁止华人入籍,因此即使华人妇女同美国公民结婚,他们也不能成为公民。
资料来源:美国《星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