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4日电 据重庆市高院新闻通报会上的消息,一种重在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暂缓判决制度,将于明年在该市法院实施。
华龙网报道说,对恶性不深、积极悔改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将给他们一个放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通过一定的考察,法院甚至可以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
所谓暂缓判决制度,是指未成年人犯罪后,法院可暂时不判决,而是给未成年人约定一个考察期,将其放到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公益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服务性工作,从悔罪方面作考察,再根据其整改情况,作出判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该市高院刑二庭庭长王子伟表示,暂缓判决制度是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已允许重庆市法院进行试点探索。据悉,从今年5月开始,该项制度已在渝中、沙坪坝、南岸、江北和万州等5区的法院试点,已有收效。
王庭长强调,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实行暂缓判决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据介绍,使用暂缓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所犯罪行较轻,量刑(指有期徒刑)应在3年以下或应判拘役的;2.如果是未成年的在校生,放宽到量刑在5年以下;3.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是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4.无前科,不构成累犯;5.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浅,人身危险性较小;6.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7.暂缓判决期间有良好的帮教措施;8.被告人自愿接受帮教;9.受害方能够谅解。
在3-6月的考察期后,法院将根据表现进行判决——考察期间表现好的,给予减轻或较大幅度从轻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认罪、悔罪态度好,对他人人身危害性大大降低的,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考察期间表现较好,构成犯罪的,作有罪判决,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考察期间表现好,对他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意基本消除,并取得受害方谅解的,宣告无罪或动员检察院撤诉。
据介绍,给未成年人的考察期限将被保证,不会因为小错误而中断。但拒不服从改造、态度恶劣的,在考察期限完结后,将按法律规定判决。而在此期间再犯新罪的,将退回侦查后一并起诉判决。(肖玉蒋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