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职业市场化改革自豪的中国足球的版图中,存在着不少带着计划经济烙印的飞地,球员转会市场,便是其中一例。
关于谢晖是否是“自由身”的讨论,建立在《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上,根据该规定第14条第6款、第16条、第17条第5款、第18条第9款,只有“30个月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来不隶属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即“自由人”)”转会不需支付转会费。30个月,是2年半,也就是说即使是已经挂靴2年的成耀东要等到明年6月才有资格自由转会到别的球队踢球,否则必须要向国际队支付转会费。
此规定是否合情合理,已不需要太多的讨论,这一行业管理规定本身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足协的转会规定中,即使是合同到期的球员也仅仅拥有主动“挂牌”的权利,但依然需要转会费——毫无疑问,这与劳动法相关内容是抵触的。另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根据过去几次官司的判决,法律部门认定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的关系认定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
在中国,很多球员还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深圳健力宝所有的职业球员都可以以零身价转会他队,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3款,劳动者可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当年博斯曼在欧盟打的那场著名的官司,起源也是合同到期的球员与俱乐部收取转会费的冲突。谢晖事件只是一个引子,即使没有他,张晖、李晖、王晖迟早会出现,中国的“博斯曼”只是时间问题。(沈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