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重庆十二月十一电(记者邹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该市忠县原代县长卢胜贵交通肇事案,卢一审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庭审理查明,二00四年七月十七日十一点左右,卢胜贵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在重庆忠县忠州镇香山路九十七号房屋处,突然驶入人行道,将停在人行道上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后,又将行人黄某、周某撞倒,致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卢胜贵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未履行保存现场、救治伤员、及时报警的义务,也未向组织报告,而是离开了现场。
据了解,从卢胜贵任重庆忠县代理县长到七月十七日他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止,仅四十三天。此前,卢在忠县担任了五年的常务副县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