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0日电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8日透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日前发布施行《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通知》对公务出国用汇进行了几个方面的规范,首先是根据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实际需要设置供汇项目。境外差旅费增加了交通费、翻译费、通信费等新项目。除境外差旅费以外,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每人每次公务出国还可以使用自有人民币购买等值400美元,作为个人在境外的零用费。
其次,合理制定供汇指导性限额。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差旅费用汇,既可从银行购汇支付,也可使用自有外汇。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合理用汇预算后,从本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
另外,鼓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使用境内外币信用卡。《通知》规定,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可以使用银行外币卡支付公务出国费用,对于使用外币卡在境外形成的公务活动外汇透支款,可以在返回境内后按照银行外币卡有关规定补购外汇。
《通知》对规范购汇手续提出,凡在出境前办理购汇手续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人员,须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及出国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超出供汇指导性限额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到银行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在回国后补办购汇手续。(记者 郑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