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夫之妇张某这回可是糗大了。做人家二奶,还生下一个男孩,哪料很快就遭人抛弃,丈夫也跟着同她离了婚。为了讨回“公道”,张某三次将情夫告上了法庭,索要“分手费”和儿子的抚育费。可就在法院将对补偿费进行宣判时,张某自知理亏,又撤回了起诉。
江西人张某,今年36岁,4年前经人介绍来到萧山某装饰用品厂打工。因为工作出色,没多久她就升职做了管理,可没想,她偏偏与大自己26岁的老板马某好上了,两人开始同居,还生下了一个孩子。
前年11月,张某和马某之间出现矛盾。马某决定出钱了断双方关系,并拿出了一份补偿书:“我因特殊关系立据补偿你人民币壹拾万元……如属逾期不给,可凭此条告我。”
两人关系结束的时候,张某的丈夫知道了妻子的丑事,两人也很快离了婚。更为“不幸”的是,从2003年12月起,马某拒绝承担抚养私生子的责任。
今年5月份,张某以儿子的名义将马某告到了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马某一次性支付抚育费30万元。
在法庭上,马某声称自己一直未与张某同居,而且已经拿了10万元给张某作为抚养费,不会再出钱。
法庭当庭作出了这样判决:马某从今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支付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对于这个结果,张某倒不服气了,继续以儿子的名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8月,在法官的调解下,张某和马某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分两次支付儿子抚养费6.5万元。可事情依然没有就此结束。上个月,张某又拿着补偿书第三次来到法院,要求马某支付10万元补偿费。
在庭审中,马某说,当时张某坚持要把小孩生下来,他考虑到面子问题,并没有向计生部门报告。但自己给张某的钱已远远超过补偿书中约定的补偿款,不会答应再向张某支付10万元。
经过审理,法官原本准备宣布判决结果。可没想,前天下午,自知理亏的张某突然又出现在法院,她心里已经清楚,手里的这份“补偿书”肯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于是便撤回了起诉。
一位法律界人士解释说,虽然张某握有所谓的补偿书,但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同居是一种非法的人身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为解除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无论是哪一方作出的,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同时,如果有人凭“借据”来起诉的,一旦查明是一方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补偿”对方而出具的,起诉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今日早报》作者:唐伟利、王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