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文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赋予了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童道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实施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有利于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对中小投资者将是“长期的利好”。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下列五大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这些事项包括: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规定强调,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新的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童道驰说,在中国股市股权分置情形下,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一项“过渡性措施”。
(来源:新华网,记者江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