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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刘翔肖像权? 《精品购物指南》发表声明澄清

2004年12月02日 16:36

  中新网12月2日电 日前,中国奥运金牌得主刘翔以侵犯个人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4单位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下午,该杂志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此事发表了一份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关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本报社”)等四单位被刘翔起诉肖像权侵权一案,最近一段时间国内外相关媒体都予以了充分关注,在尚未从法院收到该案起诉书之前,本报社没有对此事发表过任何意见。

  2004年12月1日,本报社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现就有关事宜向新闻界予以通报。

  首先,本报社对于与刘翔这样一位对国家体育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发生这样的诉争表示遗憾,但本报社充分尊重刘翔作为一名公民行使其民事权利行为的正当性。

  本报社认为,《精品购物指南》“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专刊”使用刘翔照片作为“封面人物”,是新闻单位正常的选题报道行为。以人物做封面报道是众多媒体通用的一种报道方式,也是本报创刊近12年以来形成的一个特色,《精品购物指南》封面人物选题主要以演艺界明星为主,其次还有一部分体育明星。

  本报社2004年11月21日出版的“影响2004专刊”,对2004年影响读者生活的重大事件进行了回顾性报道,有关2004年雅典奥运会报道占了五个版的篇幅(包括封面)。刘翔是2004年中国乃至世界最耀眼的体育明星,作为《精品购物指南》“影响2004专刊”的“封面人物”是我们慎重的选择。

  “影响2004专刊”所使用的刘翔照片,是刘翔在公开比赛中被拍摄的新闻照片。该照片是本报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用于《精品购物指南》和“精品网”使用,并与提供该照片的图片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对涉及使用人物肖像的合法性问题作了明确约定。

  关于当期封面下方出现的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栏广告,是本报一种正常的广告发布形式,也是本报社正常的广告经营行为,该广告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均与刘翔的封面照片没有任何关联性。

  《精品购物指南》创刊以来一直遵循健康、时尚、创新的办报理念,重视报道的公正性,并十分注重在报道过程中维护公民肖像的合法权益。

  本报社将会认真应对本案诉讼,以维护本报社作为新闻媒体的正当权益。并将根据事件发展进程,在必要时向新闻界继续通报有关情况。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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