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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有炸弹勒索百万 北京一超市诈弹案犯被判刑

2004年12月01日 14:52

  今天上午,易初莲花超市“诈弹”案的嫌犯杨陈华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听到宣判结果后,他一言不发。

  今年9月12日上午,他和同伴一起到通州区易初莲花超市购物,为了“占点儿便宜”,杨陈华将超市货架上的一件白色外套和一双运动鞋穿在自己身上。但当他走出超市时,超市警报器响了起来。杨陈华被超市工作人员带到了超市保卫部,他承认了偷窃行为,并说同意以3倍的价钱购买所窃商品。超市工作人员拿走被窃的价值110余元的商品后,扣下了杨陈华身上仅有的150元钱和1部手机。

  回到单位,杨陈华觉得特别难受。当天上午11时许,他在单位会计室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他对警方说:“有人在易初莲花超市放了炸弹,索要100万元,否则20分钟后引爆炸弹。”并留了假名字和假电话号码。

  通州公安分局接警后,立即组织大量警力前往易初莲花超市疏散群众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现场处置。经过两个小时的全面排查,警方认定举报电话为虚假恐怖信息。在超市恢复营业的同时,警方根据超市保安提供的线索,将正在出租房内熟睡的杨陈华抓获。

  开庭审理时,当听到超市的损失达20万元时,杨当庭吓瘫,法庭只能暂时休庭。今天,再次走上法庭的杨陈华看上去还是有些紧张,呼吸明显加重。据看守所工作人员介绍,看守所民警对他一直特别关照,经常陪他聊天,还不时给他买来酸奶和糖果。开庭前法官又专门到暂押室安慰了他几句。

  庭审中,杨陈华反复说,自己对打电话报警是无意识的行为,现在很后悔,希望法庭给予宽大。“现在父母身体有病,已到癌症晚期,听到这个消息对他们是极大的打击,我没有上多少学,不懂法,现在已经认识到错误,希望法官再给我一次机会,出去后绝不再犯错误,哪怕是要饭,也要孝顺父母几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陈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扰乱了公共秩序,已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从轻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北京晚报》;作者:于海波、徐寒军)

 
编辑:张磊】
:::相 关 报 道:::
·北京超市诈弹犯受审 罪名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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