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30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近日下发《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为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换发新式证件。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05年7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伤残人员证是伤残人员身份的证明,持有伤残人员证的伤残人员可依法享受有关优待政策。中国伤残人员证分为《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和《伤残民兵民工证》四种。新式证件封皮采用护照皮,其中《残疾军人证》的封皮为红色,其它三种为蓝色,封面烫金印有“国徽”。证件采用专用水印纸、紫外光激发荧光标识、缩微线、彩虹印刷等多种防伪技术。为了保护伤残人员的隐私和适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新式证件取消了伤残待遇和残情介绍等栏目。
《通知》规定,新式证件填写内容全部采用计算机打印,换发新证后内容发生变化的,可在“变更”栏内手工填写。证件使用近期半身免冠2寸彩色照片,由批准机关统一加盖钢印。证件编号共8位,前2位为汉字,第1位为各省份简称(其中兵团为“兵”);第2位为伤残人员类别,残疾军人为“军”、伤残警察为“警”、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工”、伤残民兵民工为“民”、非行政编制伤残警察为“非”;后6位数按顺序编号。今后一般不再统一进行换证,按照证件的有效期,随时办理。有效期为:发证时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有效期10年;26至45周岁的,有效期20年;46周岁以上的,为长期;未满16周岁的,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