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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发展旅游和生产

2004年11月26日 16:13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五日电(记者赵胜玉 刘育英)国家环保总局二十五日发出通知,将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各地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实因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通过或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调整的论证、报批程序。在评估对环境影响时,须编写专门章节,就项目对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做出预测,提出保护方案,开发单位要落实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

  国家环保局还要求尚未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的省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评审机制。未经省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不能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也不能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截止到去年十月,中国有自然保护区一千七百五十七个。

  通知还说,对于各种威胁和破坏自然保护区及其保护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但各地的开发和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有冲击,甚至造成了保护区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严重破坏。完

 
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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