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6日电 昨天,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以47票赞成、5票反对、5票弃权的投票结果批准了《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规定》称:春节期间山东省可有限制地放鞭炮了,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据大众日报报道,《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规定的燃放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必须定点进货。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994年前后,青岛市和济南市先后制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但近年来市民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日益高涨,各个“禁放”城市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也越来越多,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不断提交“解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和提案。青岛也于去年修改了“禁放”的规定,允许市民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姜玉泰董卿曹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