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3日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的一项司法改革举措,他建议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专门办理死刑核准案件。
中国青年报援引陈瑞华介绍说,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表明,除了死缓可以由高院核准之外,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1983年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又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核准权的法律依据。
陈瑞华表示,是否应该判死刑,各地方法院的标准不一样,地方法院在死刑判决上的权威性和准确性都比不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和中国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相违背,地方法院错判也成为极有可能的事。二审程序和死刑核准程序在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合二为一,违背了立法上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初衷。只有收回才能贯彻少杀慎杀方针,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掌握全国执行死刑的统一标准,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减少死刑滥用。
陈瑞华同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还应该完善核准程序。由于申请死刑核准的案卷材料都是下级法院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仅仅通过查阅案卷很难全面了解案情,所以死刑核准必须开庭,最高检的检察官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必须到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一定要指定辩护人,举行公开的听证,给双方辩论的机会。
曾有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编制内的人手应付现有的工作已经捉襟见肘,如果收回死刑核准权,人员成本压力将大大增加。对此,陈瑞华建议,按照中国的行政区划,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六大巡回法庭,专门办理死刑核准案件,巡回法庭的法官实施定期轮岗制度,保持最大限度的中立。(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