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7日电 据《北京晚报》报道,经商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通知》明示六种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据悉,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客户和证券公司陷入债务纠纷的诉讼案件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上述《通知》的出台是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该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对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对该公司缴存的最低限额以内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对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的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资金,以及被执行人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通知》内容始终贯穿了保护客户资产安全、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正常运转、谁的债务执行谁的财产、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将有效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有利于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将为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