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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应找“外援”

2004年11月17日 08:43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六日电(记者李鹏)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十六日指出,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联合富有经验的境外和境内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共同组建。

  中国银监会称,这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另一方面避免商业银行独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导致的公司治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制衡与监督。

  国内商业银行此前获准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央行目前正会同银监会和证监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称,一旦管理办法出台,将依法开始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审定工作。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对于解决中国当前融资格局失衡,改变商业银行较为单一的资产结构,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银监会政策法规部指责说,个别新闻媒体近期就有关问题做了与事实完全不符的报道,非常不利于商业银行开展有关工作。

  中国银监会指出,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隔离制度,设置“防火墙”,实现人员、场地、资金等的隔离,切实防范业务拓展可能形成的风险传递和积聚,防止利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不规范和违规行为,对风险管理体系和市场规则形成危害。

  银监会还表示,将根据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的有关投资活动实施并表监管,并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按照审慎原则,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编辑:德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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