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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定红头文件须依法行政 不得限制公民权利

2004年11月16日 14:57

  中新网11月16日电 据新疆都市报报道,从12月1日起,新疆各级政府印发的“红头文件”必须依法行政,不得限制公民权利或者设定行政处罚等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将在12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要求,以后“红头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要求,“红头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此外,“红头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公告栏以及其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今后,“红头文件”草案送审稿应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审核内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具体规定是否合理、适当;是否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等。(李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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