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6日电 工人日报消息,全国总工会近日下发的《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明确要求“凡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从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
针对组织劳务工入会路径选择上的争议,《通知》明确了三种操作方式:其一,劳务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工会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其会籍由用人单位工会管理;其二,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务公司已经成立工会的,劳务工可参加其工会组织,并由劳务公司工会把这部分劳务工会籍关系转接到用工单位,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工会要依据事实劳动关系,吸收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其三,跨省劳务输出地(单位)工会已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的,由输出地(单位)工会向用工单位转接会员组织关系。
《通知》还强调工会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向政府(行政)及有关部门通报劳务工入会的情况;做好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统计通报制度,各地统计职工入会率必须把劳务工包括在内等制度,以保障劳务工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通知》同时明确了相关的工会经费收缴问题,即“劳务工在用人单位加入工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在劳务公司加入工会的,由劳务公司拨缴工会经费,其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可依据会员开展活动的具体情况,由劳务公司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双方协商使用”,从而排除了因经费拨缴留成的不一致阻碍劳务工入会的现实因素。
全总基层组织部的王英表示,《通知》最核心的一点就是突出了用人单位组织劳务工入会并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义务。(王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