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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职责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2004年11月12日 08:33

  中新网11月12日电 据人民日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的职责,赋予了地方政府六项职责,体现了事权一致的原则,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意见》还明确了煤矿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的关系,地方煤矿监管部门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以及地方安监部门与煤炭企业的关系。《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中听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

  《意见》提出,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在监察任务繁重的地区适当增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5省(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彭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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