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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识别码认定侵权行为 崔健获8400元赔偿

2004年11月05日 08:44

  中新网11月5日电 据京华时报报道,因著作权受到侵犯,崔健将3家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朝阳法院根据光盘上的识别码,认定了复制的公司,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崔健获赔8400元。

  2003年3月8日,崔健在北京樱花七星文化交流中心第十二音像店购买了由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复制、天津音像公司出版的名为《中国摇滚教父崔健》的CD光盘。其中有17首歌曲是由崔健创作的,崔健认为3家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出版、发行包含他创作作品的音像制品,遂将3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复制、出版、发行该光盘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先达公司辩称,崔健不能证明自己享有那17首歌曲的著作权,且不能排除他人盗用先达公司的生产识别码非法复制光盘。天津音像公司否认他们委托复制过该光盘。

  法院根据光盘上的识别码认定光盘是由先达公司复制的,崔健对光盘中的17首歌曲享有著作权,因而判令先达公司停止复制该光盘并赔偿损失8400元并判决樱花七星十二店停止销售光盘。由于仅凭光盘上所印的“天津音像公司出版”字样,还不足以证明天津音像公司就是光盘的出版者,所以法院驳回了崔健对天津音像公司的诉讼请求。(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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