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3日电 香港证监会今天发表《关于处理分析员利益冲突的监管架构的咨询总结》及为处理分析员的利益冲突问题而制订的有关指引。
香港证监会称,这些指引旨在消除、减少及管理有关的利益冲突,且当中已顾及到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原则、其它司法管辖区在这方面的发展,以及本地市场的特色。
证监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张灼华女士表示﹕“我们清楚知道必须在保障投资者利益与利便合法的市场信息的流通之间取得平衡。同时,我们需确保我们的取向就香港市场而言是务实可行的。”
香港证监会因应市场人士的意见,对咨询文件内的建议作出若干修改。该指引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上市股份、认股权证及股票期权,亦即是监管的焦点所在。分析员在发出研究之后的买卖禁制期稍为延长至3个营业日,使投资者享有更大的保障。此外,安静期及买卖禁制期会设有安全港,使商号的正常业务不受影响。该指引亦就商号作出权益披露方面采纳了较简单的披露界线,让商号更容易遵守有关规定。另外,该指引亦就分析员的汇报途径施加更切合实际的限制。
该指引要求投资银行施加严谨的程序,以防止、消除及披露利益冲突。例如,商号应禁止其研究分析员参与商务推销及交易巡回推介。该等规定亦与国际准则一致。
根据该指引,持牌分析员在媒体出现时只需作出简单的披露。然而,他们必须披露其姓名,以达致更高的问责性及透明度。此举可更妥善保障投资者,尤其是那些依赖分析员透过媒体作出的评论来作出投资决定的投资散户。
该指引只适用于持牌人或注册人。证监会已采取谨慎的态度,确保不会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然而,证监会希望提醒不同媒体的所有评论员,他们将继续受《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有关市场失当行为的条文所管限。
证监会将致力提高公众对分析员可能面对的潜在利益冲突及这些指引如何能够发挥作用的认知。证监会亦作好准备协助媒体处理分析员利益冲突的事宜。
该指引将成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的一部分。该指引预期由2005年4月1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