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日电 山西商报报道,从11月起,《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正式施行。据悉,这是中国首部有关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地方性法规。
在这部创制性立法法规中,对形态复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具体规定了5种情形:一是组织者、参加者劝诱、介绍、发展他人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者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以此牟取利益的;二是组织者不以销售为目的,利用后加入者所交付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三是参加者不以销售商品的业绩获取收益,而是从其发展的人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参加者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四是未经批准,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这部法规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重罚规定。对组织者,将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参加者将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