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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樊原副市长赵振数罪并罚 一审被判刑15年

2004年11月01日 15:44

  中新网11月1日电 今天上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襄樊市原副市长赵振受贿案作出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振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现年49岁的赵振在担任襄樊卷烟厂厂长期间,于1996初至1997年,多次为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杨某帮忙,使该公司成为襄樊卷烟厂烟机进口代理商。为此,杨某先后5次送给赵美金3万元、港币8万元。

  赵振在担任湖北省襄樊卷烟厂厂长、襄樊市副市长期间,屡屡应广东个体烟叶商人梁某请求,从1995年1月起至2002年初,多次同意梁某与本厂签订烟叶购销合同。梁某为了“感谢”赵振,先后共送给赵振好处费63万余元及价值1.8万余元的一套音响。

  法庭还查明,检察机关扣押赵振的财产折合人民币301.2万余元,加上赵振家庭花费人民币66.5万元,减去能说明财产来源的人民币271.2万余元;赵振对余下的96.5万余元人民币不能说明来源。

  法庭认为,赵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伙同其妻冯卓琼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97.42万元;冯明知他人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请托其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仍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5万元,收钱后,将请托事由和受贿情况告诉了赵振,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赵振对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其财产中的人民币965,634.95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在共同受贿中,赵振系主犯,冯卓琼系从犯,可对冯卓琼减轻处罚,且赵振、冯卓琼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遂判决:赵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冯卓琼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李正国、涂莉、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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