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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首例交通肇事转换杀人案 被告一审被判死刑

2004年10月29日 13:46

  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辽沈晚报报道,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交通肇事转换杀人案,以最重的刑罚——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黑本田”车主姜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722元。被告人已提出上诉。

  ——飞来横祸老伴身亡

  今年2月9日晚上9时许,53岁的王明生先生与妻子宋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家附近散步,一辆黑色本田车在沈河区中街路32号附近撞飞这对夫妻。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但黑色本田车停了半分钟,突然又从躺倒在地的宋女士头部轧过,造成宋女士当场死亡。

  ——被告自称不知道撞了人

  家住沈阳市大东区的姜伟是沈阳一家证券印制公司的职工,此前因行凶伤人、殴打他人先后被劳动教养3次。

  此案一审开庭时,41岁的被告人姜伟满不在乎地被带进法庭。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姜某提出异议:“我不是故意杀人。我不知道自己撞人了。我的车车况不好,我是正常行驶,就听到‘砰’的一声,但没在意,就回家了。第二天发现车刮了,感觉自己是撞人了,就去投案。”

  他还推翻了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以前是瞎说的”。为此,公诉人宣读了同姜一起在饺子馆吃饭的朋友的证词。其朋友证实姜伟在撞人后,给自己打过电话,称“自己出事了,撞人后就跑了”。并且姜在交警队自首时,也交代自己撞倒一男一女。

  ——目击者证明其二次碾轧

  姜伟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应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此案的焦点是“是否是第二次碾轧”。对此,当晚目击惨剧的数位路人主动做证,证实司机撞人后再次驾车碾过被害人。

  王先生提出了50万元的民事索赔,其中达35万元的是精神赔偿。

  ——法官说法:一念之差应予重判

  就重判姜伟一事,沈阳中法刑一庭的陈欣法官说,姜肇事后不顾伤者死活,在逃离现场时,再次驾驶车辆强行从受伤倒地的被害人身上碾轧而过,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姜虽能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缺乏自首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自首。

  被告人姜伟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中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因为被告人的一念之差,这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却变成恶性故意杀人案。(王志东)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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