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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交通事故行政问责 湖南省实行专报和检查制

2004年10月28日 11:24

  中新网10月28日电 从10月28日开始,湖南省将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检查制度。

  湖南日报消息说,今后,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向湖南省政府作出检查。

  专报制度规定,各市州政府每年1月5日前,将本市州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检查制度规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3起1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在第3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0个工作日以内,向省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

  湖南省还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决策责任制度,对不科学决策导致出现较多交通事故的,要坚决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据悉,今年湖南保靖县“1·14”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湖南省政府立即责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两级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检查,并委托州政府进行责任追究。日前,省政府已作出批复,保靖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交警大队长、交通运管所副所长等6人因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受到行政记过、警告等处分。此外,今年常德石门“6·19”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也正在进行中。(李茁朱海燕邹旭林)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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