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6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公布了《欠税公告办法》。《欠税公告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个办法,明年1月1日起,拖欠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在各种场所予以公告。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情况。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要随时公告。
《办法》同时明确,对纳税人的“死欠”,税务机关可不公告,包括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