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5日电 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报道,24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直接或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参与一级、二级市场交易,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依照《办法》,保险公司经批准可委托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也可经批准直接从事股票投资。《办法》设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可以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和二级市场交易两种方式。
按照《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下列类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已终止上市的;其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等。
《办法》强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机构投资者10%以上股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该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股票;保险公司投资股票,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