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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草案:四大原则有效保护财产权利

2004年10月24日 13:05

  中新网10月24日电 今天的《法制日报》撰写专文,对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进行了解读。

  文章介绍,物权法草案共有5编、22章、297条,厚达55页,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草案规定,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都属于物权,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或者动产。

  明确了物权适用本法规定,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项原则保护财产权利

  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调整权利人和广大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不可能像订立合同一样由当事人约定,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二是物权公示原则。权利人要让广大的义务人知道自己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必须通过公开的办法明示,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草案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应当登记,动产应当交付。

  三是遵守法律原则。物权的取得以及行使,应当遵守法律。

  四是保护物权原则。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关于所有权及登记制度的规定

  ———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由所有权产生。

  草案对所有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国家所有权方面,对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作了规定,并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作了规定;

  在集体所有权方面,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草案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作了规定;

  在保护私人财产权方面,草案完善了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规定: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等。

  ———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公示原则,涉及不动产的,要靠登记制度保障。

  草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了保护买受人的权益,草案还对房屋预售中的预告登记作了规定。

  

物权的保护

  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的必然要求。草案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对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物权保护方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此外,草案还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作者:吴坤)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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