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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物防疫出新规:不鼓励私设动物收容场所

2004年10月23日 09:16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李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今日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出于单位和个人设立动物收容场所很难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考虑,该法规将草案中有关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动物收容场所的有关条款予以删除。这意味着,北京将不鼓励单位和个人私设动物收容场所。

  由于去年一度猖獗的SARS和自今年年初起侵袭中国的禽流感都是由动物疫病引起,此次的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突出规定对于动物的免疫消毒和疫情控制的相关措施。

  该《办法》规定,对严重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依据国家规定的名录及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实施强制免疫,如违反此规定,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仍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做处理。

  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排泄物,相关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并由负责机构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

  该法规还指出,当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时,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定疫点、疫区,及时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决定。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封锁决定,并立即通报毗邻地区。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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