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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市原副市长李兴民因受贿罪一审被判12年

2004年10月22日 20:21

  中新网10月22日电 10月22日上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市原副市长李兴民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兴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56.4万元、美元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54岁的李兴民曾任原县级亳州市市长、市委书记及宿州市副市长等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兴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56.4万元、美元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兴民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上缴,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新华网)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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