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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

2004年10月17日 22:13

  中新网10月17日电 按照文化部日前颁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美术品应当有美术品合法来源的证明,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否则将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办法还规定,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办法,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按照这个办法,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明码标价。如果没有明码标价的,也将受到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办法还规定,禁止经营含有10项内容的美术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否则将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办法还对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作了规定,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也将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来源:新华网记者沈路涛)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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