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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状告卫生部案:一审判决医生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4年10月13日 14:52

  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因错过职称考试报名时间,医生状告卫生部案近日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医生要求卫生部准予其2005年参加补考或者在2004年12月26日再组织一次考试的诉讼请求。

  44岁的贾医生是北京市燃气集团分公司某管理所卫生室的一名医生。2003年报名并参加“全科医师”中级资格考试时,三门科目考试通过,有一门基础知识课不及格。由于各科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一个周期的管理办法,每个考试科目有效期为两年,这样,贾医生只要在2004年参加一门基础知识的考试即可。

  2004年1月9日,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印发了《关于北京地区2004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北京考区的报名时间为2004年2月2日至2月8日。该通知下发至有关单位,且公告于北京市人事人才网,但贾医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后贾医生以其不知道报名时间为由,向卫生部等机关申请补报,均未被准许。贾医生遂向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闭报名网络,导致其不能参加2004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允许其重新报考。后卫生部未支持其复议申请。贾医生为此将卫生部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查,确认贾医生2003年的考试成绩单背面记载了考试报名的网址,考点在给每位考生寄发成绩单的同时,寄发了请密切注意网站关于2004年考试报名时间的通知。

  北京一中院认为,2004年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实施具体的考务工作中,已将考试的工作程序、考试报名方式及考试报名开始截止时间进行了通知和公布,应视为已告知了考生。贾医生可从多种渠道得知考试报名的起止时间,而且其于2003年报名参加过相同的考试,本应关注2004年的考试报名事项,在考试报名方式未作改变的情况下,贾医生错过了考试报名时间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因有关考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未规定补报名的相关程序,故贾医生关于应允许其补报名的主张缺乏依据。故依法判决驳回贾医生的诉讼请求。(王锋、范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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