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3日电 韩女士在洗浴中心洗浴期间,被进行装修施工的三名男工看个正着,韩女士为此羞愤难当,认为隐私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于是诉至公堂要求洗浴中心老板予以赔偿。两审之后,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洗浴中心老板赔偿韩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据今晚报报道,今年4月6日14:30左右,韩女士到天津市大港区一家洗浴中心洗浴。由于该中心当时正在进行内部装修,所以有许多男工在里面施工。洗浴后,韩女士称其在洗浴中被进行施工的几名异性看到,遂找到洗浴中心经理理论。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发生争执。为维护合法权益,韩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洗浴中心老板李某赔偿。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的洗浴场所作为隐私场所应禁止异性入内,然而洗浴中心在装修过程中未加强管理,致使在此洗浴的韩女士的个人身体隐私部分暴露于三名异性面前,侵犯了韩女士的隐私权及人格尊严权。因此,洗浴中心老板李某应当对韩女士为此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
依据法律规定并综合相关因素,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赔偿韩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二中院认为,韩女士到李某的洗浴场所洗浴,双方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合同关系,李某的洗浴中心为隐私场所,应当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二中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曹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