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指出,应当尽快确立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专家则对这一观点强烈关注。
南方日报消息,黄松有是在昨日广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做出上述表示的。
据了解,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因行政诉讼而与相对人协商的过程中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目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黄松有认为,“这一规定既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纠纷的处理,也不符合处理涉及WTO规则的纠纷的要求。”
事实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经常进行“协调”的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占忠介绍说,法院审理个别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确实会遇到陷入某种尴尬的情况,因为这种案件“硬判会激化双方的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具有普遍性的案件”,“调解”成为法官们不得不考虑的办法。黄松有评价说,司法实践中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于黄松有的意见,与会的专家表示了谨慎的支持。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林莉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新的立法应该将其纳入并进行规范。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管理学院的肖峰昌说,调解一旦纳入法律范围,可能成为被告规避败诉风险的一种手段。。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肖志雄介绍,在“无理”的情况下,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般都愿意接受调解;而为了避免“赢一阵子,输一辈子”的尴尬,原告在多种压力的作用下也容易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他认为,现实中的这种做法,可能以牺牲原告的利益作为代价。而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行政机关为了取悦原告而以公权力做交易的情况。
肖志雄说,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不能一味强调调解,事实上,被告败诉对整个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都能起到促进作用。从这个角度讲,行政诉讼的原告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贺信李静睿刘中元罗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