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1日电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中国《公司法》修订起草小组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日前透露,正在进行的《公司法》修订正在考虑适当降低上市条件和门槛。
赵旭东介绍说,《公司法》调整的重要内容即为股票上市条件和程序问题。目前草案反映出的基本倾向,一是考虑适当地降低上市条件和门槛,包括降低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要求和公开发行比例要求,这与这次公司法修改降低一般公司设立门槛、促进投资和公司发展的立法态度一致。
“由于草案仍在内部讨论阶段,变化非常大,但建议放宽公司上市条件的声音一直存在,在立法中应该会有所考虑,”赵旭东说。
二是考虑改革上市公司监管方式,适当调整监管机关职能,股票上市的决定、暂停、终止等事项不再由行政机关或监管机关审批,而改由证券市场的提供者和组织者——证券交易所决定,这与这些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改革的实践和趋势也基本一致。
其他意见集中的重要问题包括上市公司制度的立法安排,即上市公司问题应该由《证券法》还是由《公司法》规定。目前仍有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联系紧密,属于证券法律关系范畴,应该《证券法》统一规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两法都应有所规范,但侧重点应不同。《公司法》应该对上市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组织机构等问题进行规定;而证券发行和交易等证券行为规则应该由《证券法》规定。目前看来,草案的雏形应该是第二种意见的变通,即在基本维持现行法律结构和内容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增补。
另外,从目前草案内容看,《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了重点规定,其中包括独立董事的设置、资格、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对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等等。
但赵强调,这些只是目前草案修订的考虑;最终怎样安排,也许需要到下一个立法程序即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中才能定夺。但值得强调的是,目前《证券法》也在修订过程中,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千载难逢的绝好机会,可以使二法很好的协调和衔接。因此,如何处理二法对上市公司中的规定,防止出现法律问题的冲突和断裂也是考虑的问题之一。(杨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