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终审宣判,因持刀刺死不法侵害者而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来京的打工妹吴金艳,接到了宣告无罪的终审裁定书。“谢谢法院,谢谢政府。”这是吴金艳当天说的最多的一句话。
22岁的吴金艳(别名吴金花)是海淀区北安河阳台山庄饭店的一名服务员,与同事尹某等服务员同住一个宿舍。2003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吴金艳与尹某、石某下班回到宿舍休息。辛苦了一天,三人很快睡去,但是时隔不久,三人却被急促的敲门声惊醒。“出来!”门外有人厉声说道。吴金艳辨别出说话的人是曾在同一饭店工作刚被开除的同事李某,他这么晚跑到女宿舍肯定没好事,于是谁都没有理睬。时间到了凌晨3点,就在三人重新进入梦乡之后,有人突然从窗外伸手把宿舍的门打开闯了进来。灯被打开了,三个睡梦中的女人暴露在三个酒气冲天的男人面前,为首的正是李某。跟随李某进屋的,还有一位也是曾在同一饭店工作的同事孙某。孙某直奔尹某床边,不由分说一下拉开尹某的被子,用手掌和拳头对其脸和胸部进行殴打。
原来,李某于9月9日被开除后,一直怀疑是尹某从中捣鬼。晚20时许,李某约来追求尹某未果且已经辞职的同事孙某,称尹某向经理告发其三人在山庄吃饭、拿烟、洗桑拿没有付钱,致其被山庄开除,并讲尹某非但不同意孙某的追求反而骂孙某傻,孙某听后十分气恼。于是,三人预谋强行将尹某带到山下旅馆关押两天,孙某扬言要在尹某身上留下“记号”。
进入房间后,孙某边殴打边欲强行带尹某下山,并撕扯尹某的睡衣,致尹某胸部裸露。与尹某相邻而睡的吴金艳见状急忙下床劝阻,但孙某不但没有停手反而转身对吴金艳大打出手,并一把扯开她的睡衣,致吴胸部裸露。此时,恐惧的吴金艳不知所措,她顺手拿起放在床头柜上的水果刀,向孙某胡乱比划着,孙某在胳膊上挨了一刀后和张某都从门口退了出去。但是,站在门边的李某却没有就此离去,他从窗下的柜子上拿起一把银灰色、手掌大小的铁锁,向吴金艳身上砸去。慌乱中,吴金艳下意识地向李某刺了一刀,正好刺中李某的左胸。李当即倒地。吴金艳见李某倒地,随即跑出宿舍给饭店经理打电话。李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孙某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凌晨4时30分在案发地点将吴金艳抓获归案。检察机关认为,吴金艳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金艳定罪量刑。而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的父母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吴金艳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2.7万元。
杀人、犯罪、赔偿,这些问题始终充斥着吴金艳在看守所中的生活。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她,根本没有想过自己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更谈不上什么是正当防卫了,有的只是无助。
此时,吴金艳远在老家的父母也慌了手脚,他们想不到那么老实的孩子能去故意伤人。2004年7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吴金艳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并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金艳为了使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孙、李、张三人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而持刀逼退孙某;在李某对其举锁欲砸之时,面对将要严重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而持刀刺向李某身体,属于具有无限防卫权的正当防卫行为,其行为虽致李某死亡,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金艳亦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金艳持刀致死李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是,被告人吴金艳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图明显,防卫对象正确。
当法官宣读完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后,吴金艳和她的母亲激动地献上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公正执法、为民维权”。而吴金艳在内蒙聘请的律师则说:“感谢首都法院的法官们明察秋毫,是你们让我们感到什么是文明执法、秉公办案,什么是司法为民。”(法制日报/王锋 冯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