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广西出台事故隐患监管法重大事故隐患向社会公布

2004年10月10日 16:43

  中新网10月10日电 当代生活报消息,为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广西自治区政府制订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广西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监督和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所指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办法》指出,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规定,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每半年都要确定一定数量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为重点监督整治对象:自治区15个左右,市、县(市、区)各10个左右,乡镇5个左右,村委会3个左右。

  《办法》规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于整治后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并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治方案,继续整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重点监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发布事故隐患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履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廖艳云)

:站内检索:
关健词1:
关健词2:
标  题: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大观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