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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要实现“阳光交易”

2004年09月30日 08:50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九日电(记者贾全欣)针对国有产权制度改革中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在规范推进国有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遵循四项原则。

  这四项原则是:

  一、实现进场交易。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过进场交易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实现“阳光交易”。

  二、公开披露信息。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杜绝暗箱操作,逐渐形成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市场发现机制。

  三、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产权交易机构一定要立足于规范,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交易前后相关程序的规范化,为产权交易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加强产权交易监管。对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组织所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要加强监管,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此间人士指出,此前香港学者郎咸平曾就国企改革发表看法,引起各方热议。国资委二十九日在官方报纸《人民日报》发表“坚持国企改革方向规范推进国企改制”文章,是对此的回应。

  据知,根据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方针,近年来各地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据调查,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面已达百分之八十五左右。截至去年底,全国四千二百二十三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有二千五百一十四家通过多种形式改制成为多元持股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近六成。

  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推动了国有资本的流动重组,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形成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型股份制企业,实现了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更好结合。

  但一些地方和一些企业试行了管理层收购或经营者持股的做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

  国资委有关人士认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主要是中国产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产权交易监管不到位等。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在促进和规范产权的流动和转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特别是去年底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产权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程序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已将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试点机构,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也选定了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

  据对北京、上海、天津三地产权交易机构的不完全统计,今年一至八月,共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二千三百六十三宗,成交金额四百六十七点六亿元人民币。从转让结果看,由于公开披露了产权转让信息,转让价格普遍高于资产评估结果,有效避免了产权转让中的暗箱操作、低估贱卖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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