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9日电 针对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条款的建议,今天的检察日报刊登文章说,“罪名”不是可以随便设的,增设“不孝罪”只会弄巧成拙。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针对目前时有发生的虐待、遗弃老人,不尊重老人的隐私权、婚姻权、财产权等现象,南京市老龄委蔡主任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的条款,让不孝敬老人的逆子受到严惩。
检察日报的文章说,“孝”原由公共舆论的道德压力维持,如今公德乏力了,法律当然应该挺身而出,让社会正义不留死角。可法律一出招是否就让“罪”来压阵,这很值得商榷:针对“忤逆”设个“不孝罪”,“孝”的道德责任被法理层次的罪罚度量后,“不孝”很可能成为逆子们的一种权利。
因为,要设立“不孝罪”,肯定会对“不孝”作出严格限定。并非对老母亲吼两句就是不孝,并非让老爸饿一顿就是不孝,既然上升到法律的规格,“不孝”的界定就会非常的严谨,到什么程度才能定“不孝罪”,忤逆到了什么程度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孝”,这些都不是随意的。
如此,法无禁止即允许,那些没有达到“不孝罪”规定程度的“不孝行为”就是合法的了,虽然不合道德。但通过“不孝罪”的设立,社会对“不孝”的思考已经进入到法理层面,道德责任已然空洞化——这时候,提到孝不孝顺,人们比照的都将是法律,没有达到“不孝罪”程度的“不孝行为”就在这样的思考中成为一种合法行为,“不孝”也就成为权利了。从这个角度看,细致的“罪”定刑罚是排斥道德责任的。
文章指出,“罪名”不是可以随便设的,对于公德不能调整的东西,我们应尽可能采取除“设立罪名”之外的法律手段进行干预,否则只能弄巧成拙。(吴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