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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力戒五倾向:防止独脚舞和重贪轻渎

2004年09月28日 09:41

  中新网9月28日电 今天的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刊登文章说,在现阶段,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采取措施防止或尽量减少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则是有可能的。

  进一步规范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当前应注意防止五种倾向:

  防止跳独脚舞。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任务,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工作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准确把握,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这并不等于说检察机关就应该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惟一主体。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其他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等均负有责任,单纯依靠一两个部门开展预防,其预防面是有限的,预防力度是苍白的,效果是微弱的。

  防止单打一。传统的预防观认为,打击是对职务犯罪最好的控制与预防。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职务犯罪的发案率并未因严厉的政策而减少,相反呈上升趋势。因此对此类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例如通过建立社会预防网络,对“高危人群”进行重点预防,改变过去的“要我防”为现在的“我要防”。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越来越多的人关心、支持进而积极参与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来。如果预防工作做扎实了,就能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既可挽救一批人又节约了司法成本。

  防止局限性。注意防止将职务犯罪预防对象局限于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坚持预防对象面向全体工作人员。预防对象应包括尚处于守法状态的全体国家工作人员。

  防止重“贪”轻“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性职务犯罪为社会舆论所关注,对此类犯罪举报的多,查处的也多。然而“渎职”性职务犯罪与“贪利”性职务犯罪在危害结果上有过之而无不及,“渎职”性职务犯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其所造成的影响与后果,是用金钱无法挽回的。因此,有必要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渎职犯罪概念和特征、危害及处罚规定,发动群众支持和参与预防“渎职”性犯罪工作。

  防止“重私轻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然人职务犯罪,职能部门立案查处的要比法人犯罪多得多,但这并不等于单位犯罪就少。事实上,单位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往往非常严重,只不过单位内部成员在执行公务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披着单位集体决定的“合法”外衣,容易被人忽视。因此,既要注意预防自然人的职务犯罪,也要注意预防人们尚不太注意的单位职务犯罪。(黄树山)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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