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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裁定一议员“自创誓词”不合法

2004年09月28日 09:04

  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立法会候任议员梁国雄,早前自行提出要修改立法会议员就职誓词内容。香港立法会秘书处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昨日“裁定”梁国雄“自创的誓词”内容不符合法律所订明的字句。

  香港特区立法会助理秘书长陈钦茂昨日去信梁国雄,回应他上周提出修改誓词问题,信中指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此外,《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11章)(“条例”)第19(a)条规定,立法会议员须在其任期开始后尽快作出立法会誓言,该项誓言如在紧接立法会全体议员普通选举后的立法会会期,首次会议上而又在选举立法会主席之前作出,须由立法会秘书监誓。

  立法会秘书处的信件中又指出,就立法会誓言的法定规定,并不容许对条例订明的誓言字句作增删。事实上,过往两届立法会议员都是按照规定的形式及方式作出誓言,因此,若梁国雄坚持选用自己所创的经修改的誓词的话,立法会秘书处因没有法定职能进行监誓,在这种情况下,梁国雄可能被视为没有按照法律作出宣誓。

  立法会议员一旦未有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出宣誓,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1条,订明该议员不得参与立法会会议或表决;另外,若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将会(a)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梁国雄昨日傍晚到立法会大楼领取秘书处的信件,但就拒绝回应自己在下周三立法会首次会议中,是否接受秘书处建议,采用秘书处提供的誓词,又或是坚持继续选用自己提出经修改的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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