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7日电 据《证券时报》报道,中国证监会26日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两法从10月1日后开始施行。
据悉,中国证监会随后还将发布两个相关通知,进一步明确两《办法》相关条款的执行、新旧规则的衔接等问题。
在两《办法》实施的同时,1997年颁布、实施6年之久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废止,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也同时废止。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设立基金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
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等。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需符合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等条件。
《办法》强调,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办法》还将原基金公司设立的两步审核方式变更为直接批准开业。
就基金公司的治理和经营,《办法》明确指出,基金公司应建立和股东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股东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公司为其提供配合;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和督察长制度等。
值得关注的是,对一些尚不成熟的问题,如备受关注的基金公司自然人持股等,《办法》暂未作出规定,但在附则中为今后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办法》规定:自然人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是对《基金法》中基金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高管人员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该《办法》减少了需审核的高管人员的范围和事项,严格了高管人员的准入标准;有针对性地对各类高管人员、董事、基金经理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此外,上述两个《办法》都分别强化了对基金公司和高管人员的监管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李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