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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排斥道德 “不孝罪”如何定罪

2004年09月24日 14:24

  “不孝”会不会成为权利?

  这似乎是个很荒唐可笑的问题。然而,如果南京市老龄委那位蔡主任“增设不孝罪”的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不孝”很可能成为权利。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针对目前时有发生的虐待、遗弃老人等现象,南京市老龄委蔡主任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的条款,让不孝敬老人的逆子受到严惩。

  确实,人心不古,世风日下,“不孝”在我们的社会中确实是个不小的问题,老祖宗留下的公序良俗被糟蹋得伤痕累累。

  “孝”原由公共舆论的道德压力维持,如今公德乏力了,法律当然应该挺身而出,让社会正义不留死角。可法律是否一出招就让“罪”来压阵,这很值得商榷,针对“忤逆”设个“不孝罪”,“孝”的道德责任被法理层次的罪罚度量后,“不孝”很可能成为逆子们的一种权利。

  要设立“不孝罪”,肯定会对“不孝”作很多限定,并非对老母亲吼两句就是不孝,并非让老爸饿一顿就是不孝。既然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不孝”的界定就会非常的严谨,到什么程度才能定“不孝罪”,忤逆到什么程度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孝”,这些都不是随意的。

  如此,法无禁止即允许,那些没有达到“不孝罪”规定程度的“不孝行为”就是合法的了,虽然不合道德。但通过“不孝罪”的设立,社会对“不孝”的思考已经进入到法理层面,道德责任已然空洞化——这时候,提到孝不孝顺,人们比照的都将是法律,没有达到“不孝罪”程度的“不孝行为”就在这样的思考中成为一种合法行为,“不孝”也就成为权利了。从这个角度看,细致的“罪”定刑罚是排斥道德责任的。

  如此看来,“罪名”不是可以随便设的,对于公德不能调整的东西,我们应尽可能采取除“设立罪名”之外的法律手段进行干预,否则只能弄巧成拙。

  (来源:江南时报;吴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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