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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公司填海并打行政官司 国家海洋局赢一审  

2004年09月24日 10:56

  中新网9月24日电 中国国家海洋局首次应诉行政官司一审胜诉。法制日报报道,9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作出宣判,确认山东荣成海达公司非法占用海域面积是57.02亩,维持了被告国家海洋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一中院查明,2000年11月18日,原告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向荣城市海洋局与水产局申请使用海域,建造2条承重3000吨级的坞台滑道。为此,申请填海6000平方米。2001年3月5日,原告又向荣城市海洋局与水产局申请将填海面积扩大至18700平方米。2001年3月14日,荣城市计委批复同意原告填海18700平方米。但该填海申请未依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于1993年5月31日颁布的《海域暂行规定》取得当时具有审批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当月,原告即自行开始填海。海域法颁布后,原告亦没有按照山东省海洋局与渔业厅的公告要求,到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用海手续。原告现仍在进行船台及水下滑道施工,非法用海行为持续至今。

  2003年6月4日,山东省海监总队发现原告的用海行为未经当时依法具有审批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非法用海行为,并将该案移送被告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依据海域法及《海域暂行规定》的规定,于同年11月28日作出海监北法字(2003)第012号处罚决定,认定原告非法占用海域,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根据占用海域的时间、面积等对原告处以人民币51.318万元罚款。

  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国家海洋局作出的第012号处罚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经审理,北京一中院确认山东荣成海达公司非法占用海域面积57.02亩。一中院认为,原告未经批准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即擅自填海并建造船台、滑道等永久性建筑,其行为违反了海域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对该行为确认为非法用海,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所施以的行政处罚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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