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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制暴等危险活动

2004年09月22日 10:29

  中新网9月22日电 昨日,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正式出台《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以往学校安全管理的一些责任问题。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者等高度危险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

  与此相对应,学校要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以外其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有条件的学校应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能力。但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水库游泳或洗澡。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发生的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据省教育厅有关人士介绍,按此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此外,未经学校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包车旅游、回家或到校外实习,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生突发气象灾害,学校按照气象预警信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担任校车的司机应有5年以上的驾龄;学生不得携带宠物进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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