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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实施医疗补助 三类困难群众看病政府救助

2004年09月21日 15:08

  中新网9月21日电 浙江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决定对三类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

  浙江日报的报道称,目前浙江省有85%以上的特困职工、30%以上的困难群众,出现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对此,省政府要求,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人均3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以及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实施救助。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今年内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其他地区要在2005年全面组织实施。

  据介绍,我省实施医疗救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4种:农村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救助对象患大病后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对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家庭或个人对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的医疗救助标准,全省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以“量力而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汪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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