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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改革诉讼费制 行政诉讼案费用败诉方承担

2004年09月21日 10:18

  中新网9月21日电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在全川法院系统中率先改革诉讼费收取制度———对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法院今后一律不再收取预交案件受理费,相关费用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司法为民”如何体现?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继前年推出“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举措引起社会强烈震动后,近日又针对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在全川法院系统中率先改革诉讼费收取制度———对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法院今后一律不再收取预交案件受理费,相关费用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按我国现行的诉讼费收取制度,不论诉讼结果怎样,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均应向法院先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待判决生效后再慢慢清退,然而原告胜诉后退款极其麻烦。因此,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愿走行政诉讼之路。法律界人士认为,纳溪区法院实施的新举措,不仅体现“司法为民”宗旨,让有理无钱的弱者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陈光学记者杨元禄)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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