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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修改交通安全条例 行人应对违规行为负责

2004年09月20日 14:01

  中新网9月20日电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在制定、修改之中,修改之后的条例将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细则,机动车与有违章行为的行人相碰,如驾驶员已采取必要措施,可减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赔偿也相应减除。

  机动车撞人负全责引争议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

  但自新法规颁布后也产生了新的问题,有人将它笼统地误解为“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负全责”,从而引起广泛争议。其实法规还有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据记者了解,新《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是基于这一原则,目前全国不少地区都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其中北京市就于9月3日召开了关于交通安全法规的听证会,根据会议内容,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还将进一步修改,在10月中旬,代表们如果没有重大分歧,就会在那个时候进行表决并得出最后的结论。

  此外,江苏新交法条例草案也规定机动车撞人只负有限责任。

  新《条例》实施须经人大审议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公安厅已加紧制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这一条例现已在省内营运单位、学校、街道、有车单位等部门广泛征询意见,并几易其稿。据了解,《条例》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 。这一《条例》还须经省人大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来源:南方都市报;记者:吕卓)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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