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9日电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经过审慎论证、审核,并报国务院同意,决定实行监管收费。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9日说,同财政拨款相比,实行监管收费有利于实现有效银行监管。同时,银行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实行监管收费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均实行了监管收费制度。
根据被监管机构2003年12月3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产总额,中国银监会2004年监管收费总额预计为50亿元左右。
从2004年起,中国银监会对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对象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被监管机构每年第一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6月1日至7月1日,第二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1日。2004年被监管机构第一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20日,第二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1日。
据介绍,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收费分为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分别按以下标准收取:机构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实收资本的0.08%计收,外资银行分行按银监会核定的营运资金的相同比例计收。
业务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规模分档递减,分段计收。具体比例是:资产在3万亿以下,按资产的0.02%收取;3-4万亿部分,按0.015%收取;4-5万亿部分,按0.01%收取;超过5万亿部分不计收。(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