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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急救医疗条例出台 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3万

2004年09月19日 14:17

  中新网9月19日电 南方都市报报道,就在社会各界纷纷对新交通法实施后的诸多问题表示关注之际,《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适时出台,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据市卫生局在一份提案答复中透露,《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形成,待通过立法正式实施后将提高院前急诊急救医疗水平。

  条例名称中有“经济特区”的字样,显示条例实施后的执行范围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不过,条例也注明,宝安、龙岗两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急救医疗活动也应当参照本条例。

  条例中说,急救医疗网络医院、专业性急救站负责的是本区域内市民日常的院前急诊急救工作,而这个本区域指的是半径3—5公里之内。

  120接报后五分钟内须出车

  曾经有媒体多次报道,110、119、120诸如此类的应急电话有的受理后不能及时赶到,引发一些纠纷。条例有条款对此作出规定:“市急救中心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应答制度,在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条例规定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条例也规定,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值班救护车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否则也将处以相关处罚。

  送病人去医院须征得同意

  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关医疗机构应该怎样处理,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医务人员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予以现场急救,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应当全力给予配合、援助。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在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栏,条例给出了相关处罚,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同样的处罚对强行转送伤病员的情况也同样适用,伤病员需要转送接诊医院治疗的,急救人员应向伤病员或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如果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其亲属又不在事发现场的,急救人员可直接转送接诊医院治疗。如果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将伤病员转送医院,将会受到处罚。

  病人不付医疗费用可起诉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伤病员受到急救后,便不给医院急救费或医药费,医院往往也无好招,这一情况也将有法律规定:接受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逾期两个月不按规定交纳急救医疗费用的,急救医疗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孙天明)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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